1、防火防爆管理
(1)、廠區、生產廠房及倉庫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甲醇廠裝置區、甲醇廠槽區、甲醇廠裝車區、焦化廠焦爐地下室、焦化廠煤氣凈化區域、焦化廠綜合油庫、焦油廠原料成品槽區、焦油廠生產裝置區、各廠配電室和集控室等重點防火區,必須配備相當數量的消防栓、水龍頭、泡沫液消防系統、滅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消防器材和設備必須有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2)、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群眾義務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員。
(3)、進入煤化工單位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制度,嚴禁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吸煙。因生產需要明火作業時要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待批準后在指定人員監護下按章執行。
(3)、重點防火區,禁止明火及吸煙。確因維修或其他工作需要進行電、氣焊接時,必須經防火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4)、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所屬單位每月組織一次對各分廠的消防檢查。檢查內容包括:①火災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②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③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④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⑤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職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⑥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⑦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⑧消防監控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⑨防火巡查情況。⑩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落實廠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情況。
(5)、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防火特點配備消防設施。
(6)、所屬單位、各分廠加強消防設施管理,并進行掛牌編號并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7)、消防器材的維修由有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消防維修許可證的單位承擔。
(8)、各單位配備的消防設施應由有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確保其完好有效。
(9)、各單位責任本單位范圍內消防設施的施工、安裝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并參與竣工驗收。
(10)、所屬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11)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公司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12)、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業場所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潤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槍必須存放在專用的隔離房間。
(13)、? 一般防火規定
1) 禁止在廠區及生產場所吸煙;
2) 禁止在廠區用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須時應制定有效安全措施,經安健環部門、分管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
3) 禁止攜帶引火物及發火物進入危險場所。
4) 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區內。
5) 禁止使用易散發可燃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及衣物。
6) 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物品,應收入鐵制容器內,放置在安全地點并及時清理。
(14)、危險場所的照明,布線及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
(15)、因臨時需要裝設電氣線路和設備,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機電部審核批準后,按正式線路要求安裝,并限期拆除。
(16)、煤倉和原煤等煤塵比較集中的地點,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1)定期清理地面和設備,防止煤塵堆積。
??? 2)電氣設備必須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 3)不得明火作業(特殊情況,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和吸
煙。
??? 4)空氣中煤塵含量不得超過10mg/m3。
(17)、禁止在裝油或其它易燃液體過程中,將檢尺或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取樣。用檢尺取樣應在裝料完畢經靜置以后進行。
(18)、禁止使用噴射蒸汽加熱易燃液體。
(19)、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20)、危險場所作業人員,應根據需要穿著導電纖維服和導電鞋,或設置易于導出人體靜電的設施,如安裝接地的門把手、接地扶欄等。
(21)、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為手動或物料用量改變等作業條件改變情況下,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靜電危害。
(22)、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內,必須安裝有符合安全的阻火器(車上司機人員不準吸煙),四輪車、電瓶車進出易燃易爆崗位工房內,必須經批準,必要時熄火推行。
(23)、易燃易爆區域的電氣動力設備、儀器儀表、照明裝置和電氣線路等,分別要取用防爆、封閉、隔離等措施。
(24)、禁止在危險場所動火,對需檢修的部分應拆至距離危險源三十米外進行。
(25)、高處焊割作業要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措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26)、對沾有易燃、可燃物的材料或設備,焊割前應沖洗干凈。
(27)搬運危險品容器或在危險場所搬運鐵制物品不得拋擲、拖拉和震動,所用扳手、榔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或鍍鉻的鋼鐵材質。
(28)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危險場所。
(29)高溫設備及管道必須保溫,不得在高溫管道和設備上烘烤可燃物。
3防洪管理
(1)、各級單位應建立防洪防汛組織機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分級負責管理,切實做好防洪防汛工作。汛期一旦出現險情各級人員均有參加防洪救災的義務。
(2)、了解防汛物資性能,注意防汛物資的日常化維護與保養,保證防汛物資完好無損,每年雨季前、雨季中要組織對全公司的“雨季三防”設施、設備以及搶險救災物資儲量、種類等進行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安排整改,并嚴格督促落實。
(3)、每年3月份開始,各單位應對轄區的防洪溝進行檢查、清理及疏通,保證排洪溝排水暢通無阻。對轄區的車間房頂進行檢查,及時清除房頂雜物,保證排水系統的正常。認真檢查轄區關鍵崗位潛水泵的良好狀態,如有問題及時聯系管理中心電氣主管進行送修或購置。對本轄區防洪防汛工作檢查中,對于不能排除的險情及時通知安全辦,由安全辦進行協調處理。
(4)、 雨季中,房頂出現的漏水部位,單位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治理,并及時以書面形式上報管理中心設備主管,由設備主管負責制定和實施補漏計劃。
(5)、 預報有暴雨時,實業部防洪防汛領導小組成員及各工段領導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布置、安排防洪防汛搶險工作。
(6)、建立防汛物資盤點制度,對防汛物資進行定期盤點,做到心中有數。
(7)、防汛儲備物資屬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領導批準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4、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防雷安全領導小組,包括組長和組員,明確防雷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具體的聯絡辦事人員。
(2)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資金到位、救援人員到位,確保高效妥善處理災情。
(3)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在遭受雷電災害后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工作,分析雷電災害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
(4)有專人負責關注氣象部門發出的雷暴預報,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人員。
(5)為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各單位應加強對防雷設施的檢查維護,如發現防雷設施損壞的,應及時告知所在市(區)的防雷檢測所,盡快排除防雷安全隱患。在檢測報告、合格證失效前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防雷檢測所提出檢測申請,積極配合做好防雷設施定期檢測工作。
(6)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建,通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后方可進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經過防雷驗收合格。
(7)要加強防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人員防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8) 對違反法律法規導致雷擊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9)、高大建筑物,在配電設備、易燃液體罐區突出屋面的排放可燃氣體或蒸汽的放空管和呼吸閥等都應設避雷保護裝置。避雷裝置每年進行一次系統的外部檢查并測定全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五歐姆。
(10)、有火災爆炸危險廠房及車間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鋼尾架、電纜外皮等較大金屬構件,都應良好接地,并可與電器設備的接地共用,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五歐姆。
(11)、定期對防雷設施進行檢測,以保證其性能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