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場所等級及區域范圍標示:
各生產裝置區的危險場所,應規劃適當的等級及區域范圍,由各車間明顯易見處或出入口適當標示,并繪制成廠區防爆區分圖備查。
2危險場所等級及區域范圍修訂:
各生產裝置區的危險場所等級及區域范圍的劃分(包括圖面等記錄數據)完成后;若設備重新組裝、增設或其它相關事項有所變動時,可能對原規劃的防爆等級及區域范圍有所影響,為確保安全,應重新評估并做必要的修正。
3工作安全許可:
在危險場所實施整備、保養作業時,原則上應將電氣設備移至非危險場所實施為宜;但于不得已情況下,必須在危險場所實施時,應做好防護措施,使用無火花工具,且電氣計測器應使用防爆構造者,防止產生沖擊火花。
4防爆構造之保養復原:
實施保養作業時,因電氣設備、防爆構造之種類及配線方法不同,保養人員應對防爆構造原理及機能有所了解,于電氣設備保養組裝復原時,務必使其恢復原狀,確保防爆性能;若遇維持其防爆性能有困難時,應更換該電氣設備或線路配管,不可再使用于危險區域。
A.耐壓防爆構造之保養復原:耐壓防爆構造之電氣設備應確保其耐壓防爆性能,為維持耐壓防爆特性,須針對容器之強度,接合面之間隙及容器表面溫度之上升加以檢點;對耐壓防爆性能之保養復原,應依下列各點予以確認:
a.容器接合處無損傷。
b.對接合面之間隙及深度,應確認保有防爆構造上必要之數值。
c.容器表面及透明板等均無損傷及龜裂。
d.安裝用螺栓應無缺損,且適當鎖緊。
e.容器不使其生銹,且已作好充分之防蝕處理。
B.內壓防爆構造給他保養復原:內壓防爆構造的電氣設備應確保其內壓防爆性能,為維持其內壓防爆特性,須針對保持內壓有關的容器構造、保護氣體的供應設備、內壓檢測保護裝置及容器表面的溫度上升加以檢查,對內壓防爆性能的保養復原,應依下列各點予以確認:
a.墊圈類均安裝在規定的處所,且無龜裂、變形及劣化。
b.壓力下降檢出器、通風管路、閥及阻風板等均符合規定。
c.安裝用螺栓無缺損,且適當鎖緊。
d.保護氣體供應設備能達其機能。
e.對內壓檢測保護裝置實施動作試驗,能達其機能。
C.增加安全防爆構造的保養復原:增加安全防爆構造的電氣設備應確保增加安全防爆性能,為維持增加安全防爆特性,須針對其電氣性、機械性、溫度性的安全度,在正常運轉情況下予以檢查,對增加安全防爆性能的保養復原,應依下列各點予以確認:
a.就各部的溫度測定值與各別的規定值對照。
b.空間距離、沿面距離均在對應使用電壓的規定值。
c.安裝用螺栓無缺損,且適當鎖緊。
d.保護裝置能在設定值正常動作。
D.本質安全防爆構造的保養復原:本質安全防爆構造的電氣設備于保養之際,應充分了解電氣回路、電氣零件等安全保持額定、絕緣特性,并注意本安與非本安線路的混淆;對本質安全防爆的保養復原,應以下列各點為主確認:
a.本安設備及本安相關設備分別在規定之回路容許電壓(記號為Vm)、回路容許電流(記號為Im)、回路容許電力(記號為Pm)規格范圍內。?
b.本安設備及本安相關設備的絕緣性(能耐60Hz之正弦波交流電壓2E(最小500伏特)者。(此處的E為該本安回路的實效電壓))在規定的范圍。
c.與本質安全設備及本質安全相關設備間的配線連接正常(為防止配線之誤接,本安回路的配線,應在絕緣被覆使用淺藍色或在其末端卷以淺藍色的條帶)。
保護裝置的檢查及調整:為保持電氣設備及配線的防爆特性,應定期對過負載、短路、接地故障等保護裝置的設定值及作動實施檢查及調整。
設備修改或增設:為維持電氣設備及配線的防爆特性,對電氣設備實施整備或修理時,不得擅自更改其防爆構造或增設其它電氣組件;若確有必要實施修改或增設,應聯系專業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