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重點防火部位需動火作業,必須在施工前辦理“動火許可證”。嚴禁無“動火許可證”進行施工。
(二)由動火作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編制動火作業方案,落實有效的安全防范和防火防爆措施,確定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經動火工程負責人和主管部門領導簽字,報廠消防管理部門審批后,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作業。
(三)凡在易燃設施上動火作業,由設備保障部編制詳細動火作業方案并填寫“危險作業動火許可證”,經公司安全部門相關人員簽字后,并辦理“動火許可證”。
(四)動火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動火現場由施工單位配備足量的滅火器。作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杜絕違章作業。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和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內未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必須重新辦理手續。
(五)對無證或沒有落實安全措施和防火規定的施工單位,禁火區域的工作人員有權制止,并向上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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