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火工品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部領導,安質部門審核后,在申請報告上簽批認可,由物資部門填發料單作為結算依據。
2、 使用單位申請,應由使用單位領導、安全及項目部現場安全監督員簽字后方可,如簽字不齊全,不得申請報批。
3、 使用單位申請火工品的數量必須真實,嚴禁申請數量的隨意性,如發生嚴重超量進行批準的,與實際不符的誰簽批誰負責,如產生后果的追究責任。
4、 現場領取,必須按有效證件人到火工品存放保管庫內領取,領取人必須是爆破員、押運員、安全監督員。
5、 庫管員必須審核申請手續是否齊全,手續不全有權停止發放。
6、 庫管員必須二人以上進行發放,并按申請如數發放,做好領取臺帳,記錄發放的數量及編碼,并簽字認可有效。
7、 嚴禁領用途中雷管、炸藥同時出發或混用同一車輛運輸到現場,無論采用人工搬運或車輛運輸必須保證規定的安全距離。
8、 運輸車輛必須符合規定,檢驗合格,無故障無安全隱患等要求,否則不得發放,運輸途中嚴禁在集市、村鎮內、學校等停留。
9、 火工領取運輸到現場后,必須按申請數量進行點收并做好記錄,點收應在現場臨時保管員及項目部安全部門有關人員監督下進行,記錄必須把數量編碼記錄在冊雙方簽字認可。
10、 爆破過程中現場必須做好爆破記錄,記錄中應詳細記錄爆破的地點或里程詳細位置、爆破物品編碼及數量。
11、 爆破現場裝藥完畢后,應在各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清理點收,對剩余的雷管、炸藥登記簽認后立即在監督人員的陪同下退回庫內,雙方簽認后方可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