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適用范圍:
包括以下廠區內的明火作業、可能產生火花的各種作業:
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 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 燒烤煨管、熬瀝青、打磨、噴沙、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 生產裝置罐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 機動車輛及蓄電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 在生產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器設備。
二.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級。
1.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用火:
(1) 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2) 罐區;
(3) 存儲危險化學品倉庫或堆場;
(4) 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原料管線(管架)
2.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用火:
(1) 停車檢修并經認真吹掃處理、確認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 從易燃、易爆裝置或系統拆除,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者;
(3) 公用工程設備區域(壓縮機房、鍋爐房)。
(4) 存儲非危險化學品的倉庫。
3. 除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三. 用火審批權限
對廠內可能產生明火的上述各種作業,必須取得相關部門責任者批準的『用火申請單』,審批權限按如下要求執行:
1. 一級用火由申請用火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單位(部門)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用火申請單》。公司安全主管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定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簽發《用火申請單》,準許動火。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項目較大的一級用火,應有申請用火部門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總經理審批并召集有關部門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2. 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部門主管領導制定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申請單》再經公司安全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后,報公司環保?保安部門批準方可用火;
3. 三級用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用火部門主管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并對填寫的《用火申請單》批準后方可用火;
4. 帶油、帶壓、設備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動火處理由公司技術部門、安全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時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動火;
5. 外來施工單位在界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申請單》,派出監護人員并按用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四. 動火人權限: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申請單》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五. 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 用火監護人資格:
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在安全技術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要求監火時佩戴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3. 用火監護人的權限:
對用火部位與《用火申請單》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火票,并向有關人員匯報。
六.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是可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加一級用火處理。
七. 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申請單》。一張《用火申請單》只限一處,一級《用火申請單》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申請單》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申請單》不超過5天。
八. 《用火申請單》
1.《用火申請單》是用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2.一級、二級《用火申請單》由審批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歸檔,三級《用火申請單》由審批部門存檔。
十.關聯表單:《用火申請單》,保存期限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