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XX發電有限公司消防保衛部內勤干事在安全工作中應負的責任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1.2 本標準適用于XX發電有限公司消防保衛部內勤干事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2002.06.29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管理條例》2004.12.1
《中國XX集團公司系統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辦法》XX集團制(2005)41號
《中國XX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XX集團制(2010)17號
《電力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安全生產職責規定》電安生[1996]640號
《XX股份有限公司發電企業主要生產管理崗位安全生產職責》[2006]95號
3 安全工作應負的責任與要求
3.1 消防保衛部內勤干事在消防保衛部正、副主任的領導下,對本部門的內勤干事崗位的安全工作負有直接安全責任。
3.2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武裝人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指示,并把圍繞安全生產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消防保衛部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及時糾正內勤工作中的失職和違章行為。
3.3 負責組織消防保衛部人員編制公司消防保衛部工作有關的規定和與內勤管理有關的規章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補充、完善。
3.4 認真配合其它干事做好發供電設備和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及時調查外力破壞案件。負責重要生產場所的保衛工作。
3.5 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監督條例和爆炸物品的儲運、保管、使用等有關規定,對重大隱患加強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消除。
3.6 對武器彈藥倉庫及設施的安全防護管理負直接責任,嚴防盜竊與丟失。
3.7 配合其它干事并參與公司政治、刑事、治安案件的偵破;檢查督促公司消防、護衛、治保工作中的防火、防盜、保衛、保密等工作。
3.8 嚴紀守法,做到正確、準確使用警械警具和武器,確保正常使用,提高自身安全防護能力。廣泛發動群眾,做好“四防”工作。做好辦公室的防火、防盜工作。
3.9 負責落實上級有關保護電力設施和消防安全的法規、規定;對本公司的防火、車輛安全行駛和發供電設備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責任。
3.10 配合安全監察部和設備管理部進行事故調查。
4 檢查與考核
4.1 本標準由XX發電有限公司安全監察部和消防保衛部主任進行檢查與考核。
4.2 本標準與《XX發電有限公司經濟責任制》、《XX發電有限公司工作標準》、《XX發電有限公司安全工作獎懲標準》一并考核。
5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消防保衛部、安全監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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