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要求,確立企業的防火重點部位。本單位防火重點部位是控制室、汽機廠房、鍋爐區域、油罐區、氨區、供氫站、資料檔案室、鍋爐燃油及制粉系統、汽輪機油系統、變壓器、電纜夾層及溝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倉庫。
第二條 重點防火部位應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滅火預案,做到定崗、定人、定任務,切實落實各項消防措施。
第三條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有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懸掛“防火重點部位”標示牌。
第四條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執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檢查形式、項目、周期和檢查人。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對查出的火災隱患應逐項登記,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五條 重點防火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區域動火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動火票管理規定。
第二章 動火安全管理
第五條 根據《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有關規定,在確保安全,便利生產檢修的原則下,對動火管理工作的實施,作如下規定:
第六條 動火管理級別的劃定
按動火工作地點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動火工作和二級動火工作,一、二級動火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一)一級動火區域:
集控室;
汽機油管道及與油系統相近的汽水管道;
油區和油庫圍墻內;
鍋爐燃油管道、設備;
氨區;
儲氫設備及氫管道,供氫站室內;
鍋爐制粉系統的煤粉管、倉和煤粉管道上方;
電纜溝道內、電纜夾層;
脫硫吸收塔;
變壓器區域;
危險品倉庫;
各開關室、蓄電池室
網控樓;
(二)二級動火范圍:
與燃油系統能加堵板隔離的汽水管道;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動火地點有可能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附近的區域;
氫系統20米范圍內;
主廠房、鍋爐區域一級動火以外的地點
輸煤系統設備;
脫硫脫硝設備;
其它生產區域。
第七條 動火審批制度
(一)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應由熟悉現場設備情況,并具有消防知識的人擔任。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分別由單位總工程師和部門負責人批準確認,并報安監部備案。
(二)動火工作票,應按規定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并一式二份。
(三)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的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票。 動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定好作業時間;經安監部負責人審核,最后經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實施。對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項目,必要時應報地方公安消防機構。
(四)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的班組長或技術員填寫,最后經動火部門負責人、安監部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動火現場的安全管理規定
(一)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作業前,各級審批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檢查監護下作必要的試驗,確保無問題時方可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安全員應一同參加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備, 消防人員和安監人員應到現場監護。二級動火時,由動火部門安全員或義務消防員執行動火監護。
(三)在一、二級動火工作前,現場應根據需要臨時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
(四)凡是在一級動火范圍內的工作,應盡可能避免或縮短動火時間,能夠移至安全地帶動火的應盡量移開。
(五)動火前應檢測動火范圍內的可燃氣體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動火中應每隔一定時間重新檢測可燃氣體含量,發現超過規定的含量標準時應停止動火工作。
(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嚴禁動火: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手續和安全措施不全,運行許可手續未辦,沒有消防監護人;
風力在五級以上的露天高空作業;
壓力容器、管道未泄壓前;
裝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管道未清洗干凈前;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出確切原因和消險前。
(七)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動火的,應由施工單位人員會同本單位負責該工程的人員,按動火等級及審批權限辦理動火工作票。
第九條 油罐區動火安全措施
(一)油區內動火應考慮當時的風力、風向,風力在四級以下的動火地點應處于油庫的上風位置。
(二)動火部分應與相連接系統隔離斷開加堵板,并掛警告標志。
(三)動火部分所有連接處拆開通大氣,必要時加強通風。
(四)動火部分應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將剩余積油和油氣體沖洗干凈,并經儀器檢測符合動火條件。
(五)動火地面附近,應清洗干凈,無積油、無雜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圍無可燃氣體。
(六)電焊接地線應接在動火的設備或動火管道上,并且距動火地點的距離不得大于1米。電焊線接頭應用膠布包好,防止產生火花。
(七)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準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八)視情況決定采取補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九)直接與油庫相通的各種管道系統,如無可靠的隔絕點,嚴禁動火作業。
第十條 氫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一)氫系統動火應嚴格執行一級動火工作票審批制度;
(二)動火檢修時,應盡可能將需修理的部件移到氫系統外安全地點;
(三)在氫系統現場動火時,動火部件應與其它連接的管道全部拆離,并加裝金屬盲板,并盡可能停止相連的制氫儲氫設備的運行工作。
(四)動火設備應徹底用氮氣吹掃置換,包括彎頭死角,經各點取樣化驗合格后方可動火。
(五)現場應有兩臺以上測爆儀進行現場監視,空氣中含氫量應控制在4%以下。
(六)現場應使用銅制工具,或在工具上涂黃油。
(七)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八)現場使用的氣電焊設備應放置在制氫室外,并遠離氫系統管道,電焊的地線嚴禁接在運行的氫系統設備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裝置、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第十二條 嚴禁下列行為。
1、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第十三條 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應急指示標志應每天檢查一次,確保應急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完好;
按規定對應急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進行維護保養。
2、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門是否完好,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3、防火卷簾門具有機械、電器綜合性能的重要防火設施,必須由經過培訓的專職人員或消防設施維護機構負責管理與保養工作。
4、防火卷簾門必須每月定期啟動,以免出現某些部件生銹而影響使用效果;
5、防火卷簾必須每季啟動1至2次,并作好檢查記錄;
6、每年進行一次大修,檢查各系統緊固件是否移位或松動,各焊接部位是否牢固,電控系統是否正常、可靠;
7、維修工作完成后,需認真填寫維修完工單,維修人員和驗收人員必須簽名,以備核查。
第四章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與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包括:各類滅火器材、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應急疏散指示裝置、防火卷簾門、防火門、空氣呼吸器及為撲救火災所配置的其它設備、器材等。
第十五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設(配)置應符合國家、電力行業的規范、規程。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選購應根據行業的特點,選擇技術先進的優質產品,且生產許可證、檢驗、檢測報告和合格證齊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雜物影響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消防設施、器材一經使用,應及時恢復和補充。
第十九條 滅火器的維護與管理。
1、滅火器應設置在便于使用、不影響安全疏散的明顯位置。不應設置在潮濕、有強腐蝕性和日曬雨淋的地點。室外設置時應有保護措施。
2、滅火器必須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時檢查、定期換藥。設置區域應設置明顯標志。
3、滅火器每季進行一次質量或重量檢查,每年更換一次檢查標簽。
4、滅火器的維修必須由具有維修許可證的單位實施,換藥時應對滅火器瓶作氣密性試驗,并貼有維修合格標識。
5、滅火器的增減、報廢由安監部辦理。
第五章 火災自動探測報警系統的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 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應由經過培訓,且熟悉和掌握系統性能的人員進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 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必須保持連續正常運行,禁止擅自關閉。
第二十三條 值班人員每日對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巡查一次,確保各種按鈕、選擇開關、指示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 維護人員每月對火災報警控制器自檢一次,同時抽檢10%的探測器和報警按鈕,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二十五條 凡火災報警控制器與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聯動的,在檢查時應嚴格執行系統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探測器應定期清洗,清洗工作應由設備生產單位或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第六章 火系統的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滅火系統包括自動噴淋、水噴霧系統和消火栓系統。
第二十八條 水滅火系統必須由經過培訓、熟悉和掌握系統性能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的人員維護,禁止無關人員觸動。
第二十九條 除檢修和維護保養期間,水滅火系統必須保持連續正常運行,禁止擅自停用。
第三十條 運行值班人員每日對消防水系統的運行指示燈、穩壓系統、表計讀數、蓄水池水位計和設備外觀進行一次巡查,確保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 維護人員每半月啟動電動消防泵和柴油消防泵一次,并嚴格執行該系統的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三十二條 戶內閥門每半年啟旋一次,戶外閥門每季啟旋一次,同時涂抹黃油維護保養。閥門啟旋保養后必須置于正常運行狀態,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三條 各種壓力表應定期檢測,并更換檢測標簽。
第三十四條 水噴霧系統應結合主變停電檢修對管道進行沖洗后,實施水噴霧試驗,同時清洗、維護噴頭,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五條 全廠各部位水噴淋系統應每年進行一次噴淋試驗,試驗后應恢復正常運行狀態,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三十六條 戶內消火栓應利用房屋頂部消火栓定期試驗,出水水柱一般應達到10米,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七條 非火災未經安監部許可不得擅自動用消火栓。
第三十八條 消防蓄水池應保持水源清潔,并定期清洗。
第七章 氣體滅火系統的維護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氣體滅火系統必須由經過培訓、熟悉和掌握系統性能,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的人員進行維護,禁止無關人員觸動。
第四十條 除檢修和維護保養期間,氣體滅火系統必須保持連續正常運行,禁止擅自停用。
第四十一條 值班人員每日對氣體滅火系統的控制盤和設備外觀進行一次巡查,確保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二條 維護人員每月對滅火劑貯存和驅動裝置的壓力檢查一次,其壓力表讀數不應低于設計壓力的90%。
第四十三條 每月對各種閥門、高壓軟管、集流管等進行外觀檢查,確保各種閥體無損傷,高壓軟管無裂紋和變形。同時檢查噴嘴,防止堵塞。
第四十四條 氣體滅火系統維護應結合設備停運或維護對噴嘴進行清洗,同時對管道進行吹掃。
第八章 泡沫滅火系統操作規程及管理規定
第第四十五條 油罐泡沫消防設備是我廠油罐區重要防火設備,為了維護使用好該設備,特制定本操作方法及管理規定。
一、應急操作方法:
(一)、電動操作
1、#1油罐發生火災時,按以下步驟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開消防水總電動閥門;
(2)泡沫控制柜上,打開#1油罐電動閥。
2、#2油罐發生火災時,按以下步驟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開消防水總電動閥門;
(2)泡沫控制柜上,打開#2油罐電動閥。
(二)、機械操作
1、#1油罐發生火災時,按以下步驟操作
(1)將消防水總電動閥手/自動機械轉換開關撥為手動,手動打開消防水總電動閥;
(2)將#1油罐電動閥手/自動機械轉換開關撥為手動,手動打開#1油罐電動閥。
2、#2油罐發生火災時,按以下步驟操作
(1)將消防水總電動閥手/自動機械轉換開關撥為手動,手動打開消防水總電動閥;
(2)將#2油罐電動閥手/自動機械轉換開關撥為手動,手動打開#1油罐電動閥。
二、管理規定
1、消防專職和專業消防員負責油罐泡沫消防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
2、泡沫罐房應保持清潔、干燥、通風。
3、消防專職對該設備應做到每月定期檢查、月保養,確保設備閥門開關靈活,設備功能正常安全。
4、對相關運行操作人員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指導培訓,以保證正確使用設備。
5、泡沫罐內藥品應定期進行更換,確保藥品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6、油罐泡沫消防系統正常時應處于備用狀態,非油罐火警不得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