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保障管理轄區內用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 范圍
適用于商務樓及小區項目防火工作。
3. 職責
3.1 管理處經理對管轄區內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3.2 保安負責人負責消防、實施演習、檢查、整改工作。
3.3 工程負責人負責對轄區內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
4. 管理規定
4.1 防火基本原則
4.1.1 消防安全工作應遵循“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各樓盤的經理是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部門、各班組負責人定期對消防安全進行檢查。
4.1.2 堅決貫徹執行《上海市消防條例》禁止在管轄區內燃放煙火爆竹,不得擅自動用明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1.3 加強宣傳教育,對新進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進行消防演習。
4.1.4 任何人員不得擅自挪用和損壞消防器材和設備。定期對消防器材和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4.2 消防安全工作
4.2.1 管理處保安負責人或消防專員每月檢查消防安全工作,糾正違章行為,整改火災隱患。發現問題由保安負責人或消防專員開具《整改通知單》要求整改。
4.2.2 定期對消防器材設備進行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
4.2.3 對各類機房、消防通道、商戶廚房等定期進行檢查。
4.2.4 保安負責人每年制定《消防演練計劃》,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習。
4.3 動火安全管理
4.3.1 本單位或外單位在管理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上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處辦理動火作業手續。
4.3.2 動火施工人員應持有相關操作證書。
4.3.3 裝修區域或單元內動火,需要至相關部門申辦《動火許可證》。
4.3.4 獲管理處批準后,持《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在指定區域動火,同時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措施,且管理處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即清查現場。
4.3.5 在經批準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前后必須做到“八不、四要、一清”標準。
4.3.5.1 動火前“八不”
aㄘ 防火設備不落實不動火
bㄘ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ㄘ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ㄘ 凡盛裝過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eㄘ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fㄘ 凡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內、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動火;
gㄘ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hㄘ 未配備有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4.3.5.2 動火中“四要”
aㄘ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bㄘ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操作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cㄘ 發生火災、燃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dㄘ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3.5.3 動火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5. 記錄
5.1 SC-FORM-22 《動火許可證》
5.2 SC-FORM-23 《整改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