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動火
1、禁火區內:油灌、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于一級動火。
2、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周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登記,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作業屬于二級動火。
2、二級動火申請應在四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3、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級動火
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屬于三級動火。
2、三級動火申請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負責人填寫,經本單位項目部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