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使用單位應指定部門負責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2、消防設施應具備有系統竣工圖、設備技術資料、使用說明書、調試開通報告、竣工報告、竣工驗收情況表等有關資料,建立技術檔案;
3、調度室應建立系統的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并做好系統的運行記錄,發現故障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進行維修保養,確保系統的完好有效;
4、應做好調度室的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記錄;
5、調度室的消防設施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狀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隨意中斷運行;
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運行2年后,其中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應每隔3年由專門清洗單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應作響應閥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試驗,不合格的應及時更換,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7、每年應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自動設施檢測資格的單位對系統進行全面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