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機運部部長的領導下負責所管轄區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及《煤礦安全規程》。
三、對新購置的防爆電氣設備及修理后的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入井前的防爆檢查及發證工作。
四、堅持每月不少于20次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作,發現問題,下發隱患通知書,監督跟蹤落實隱患整改工作情況。有權對井下存在失爆的基層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五、參與驗收防爆設備的入庫。
六、參與新設備、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七、每月做好井下防爆電氣設備配件及材料的計劃工作。
八、關心井下供電的安全情況,經常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