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保證井下檢修、安全生產等工作能夠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井下照明的管理。
3 術語
專用變壓器:礦用隔爆式變壓器0.4/0.23KW等。
4 職責
4.1設備能源處依照其檢查要點,經常深入現場嚴格監督檢查。
4.2井下各生產工區負責向有關部門申報照明燈具、照明材料等計劃。
4.3設備能源處負責照明燈具等材料的統一采購。
4.4井下各生產工區負責工作范圍內所有照明燈具、電氣線路的檢查維護等工作。
5 工作程序
5.1采購
井下各生產工區根據生產、檢修的需要,申報照明燈具等材料的月需求計劃,經審批后,由設備能源處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后,統一采購。
5.2照明管理
5.2.1井下所有照明燈具必須采用防爆、防水器材。
5.2.2照明電源必須由井下專用變壓器供給,不得隨意變更。
5.2.3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井底車場應不超過220V;采掘工作面、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均不超過36V;行燈電壓應低于36V。
5.2.4所有照明電源不允許搭接其他電動工具。
5.2.5燈具維修保養必須由專人負責進行(持電工操作證)。
5.2.6所有照明電源必須由單獨開關供電不準搭接其它負載。
5.2.7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卸燈具和電源線路。
6 相關文件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
7 相關記錄
《維修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