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行為,依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應當依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九條規定,按照資料審查、實地檢查、對照判定的次序進行。
第三條 資料審查主要審查依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八條應當提交的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對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驗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證明其投入使用時間和當時使用性質的房產證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進行改建、擴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的,仍應依法提交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第四條 實地檢查主要采用現場核對、抽查提問、抽查測試等方法,按照本規則及附件《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判定不合格要點》進行檢查,并如實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條 對照判定時,將實地檢查情況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判定不合格要點》進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并在審批表中載明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條 對經消防驗收合格或者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合格后申請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現場核對消防設施、器材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與消防驗收合格或者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合格時一致;檢查《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九條第(二)、(三)、(四)、(五)項內容。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GA836-2009)對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檢查,并填寫附錄A中的相應表格;檢查《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九條第(二)、(三)、(五)項內容。
第七條 對與其他單位設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眾聚集場所,除對本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外,還應對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檢查。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同時申請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應當一并受理、辦理,分別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
第九條 對申報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現場核對,應當核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驗收意見書或者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憑證載明的使用性質和規模,與申請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擴建或者室內裝修的情況。
第十條 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檢查,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內容: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電器線路、燃氣管路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現場提問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檢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檢查,重點檢查預案是否符合單位實際,內容是否完整,提問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檢查職責明確及預案熟悉情況。有條件的,可以要求單位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二條 對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及員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情況的檢查,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全數檢查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檢查是否持證上崗;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人數是否符合24小時專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問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處置程序,要求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對自動消防系統逐項進行操作,檢查操作是否熟練。
(二)檢查員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記錄,抽查員工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員工總數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崗位的員工,總數不應少于10人;員工總數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崗位的員工,總數不應少于5人;員工總數不足5人的,全數檢查。對抽查到的單位員工,提問是否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
第十三條 對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的檢查,應當根據場所所在建筑的層數、防火分區數以及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確定抽查的項目及數量。
單層建筑,只有1個防火分區的全數檢查,3個防火分區(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區數不少于總數的二分之一。多層或者高層建筑,18層(含)以下的,抽查樓層數不少于總層數的三分之一,18層以上的,抽查樓層數不少于總層數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層、頂層、標準層和地下層必查。
依照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而公眾聚集場所自行設置的,應當進行檢查,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圍。
第十四條 對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的檢查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檢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動消防系統、聯動設備的運行、控制和顯示情況,檢查消防電話通話情況、火災應急廣播的播放情況。
(二)現場抽查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選擇不同回路進行抽查,每個回路至少抽查3個探測器、1處手動報警按鈕和1處消防電話。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數檢查報警閥;至少抽取1個報警閥,在最不利點進行末端放水檢查。
3、氣體滅火系統:檢查氣瓶間的氣瓶重量、壓力,以及自動、手動裝置運行情況。
4、泡沫滅火系統:檢查泡沫泵房,啟、停水泵;檢查泡沫液貯量及有效期,泡沫產生設備運行情況。
5、防排煙系統:檢查風機運行情況;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者樓層,每個至少抽查1個送風口、排煙口。
6、防火卷簾:采用防火卷簾進行防火分隔的場所,檢查防火卷簾聯動、手動升降情況;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者樓層,每個全數檢查防火卷簾動作情況。
7、防火門:查看封閉樓梯、防煙樓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門的開啟方向,是否具有自閉功能;常開防火門是否能聯動、手動關閉,啟閉狀態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確顯示。
8、室內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啟、停消防水泵,檢查運行情況;在每個消防給水分區的最不利點抽查1處室內消火栓進行放水檢查。
9、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處室外消火栓,進行放水檢查。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壓、圈占、遮擋,是否標明供水區域和供水系統類型。
11、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者樓層,每個至少檢查4處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切斷主電源后測試是否具備應急功能。
12、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閥門是否常開。
13、滅火器: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者樓層,每個至少檢查3個滅火器配置點;查看配置類型是否正確,壓力是否符合要求。
14、對其他消防設施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的檢查,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檢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無占用、堵塞、封閉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情況。對公共娛樂場所全數檢查。對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單層建筑,只有1個防火分區的全數檢查,3個防火分區(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區數不少于總數的二分之一;多層或者高層建筑, 18層(含)以下的,抽查樓層數不少于總層數的三分之一,18層以上的,抽查樓層數不少于總層數的五分之一。
(二)場所門窗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三)建筑物周圍消防車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閉。
第十六條 對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檢查,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對場所提交的裝修裝飾材料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核實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對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應當取樣后送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防火性能檢測。送檢時間不計入消防安全檢查時限。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
消防安全檢查判定不合格要點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1、未依法申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或者經消防驗收不合格,經竣工驗收備案抽查不合格的。
2、存在擅自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情況,依法需要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的。
3、改變場所使用性質的。
4、單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未依法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
5、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或者數量不能滿足24小時專人值班、每班兩人要求的。
6、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不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不會操作設施、設備的。
7、未進行員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抽查的員工中超過三分之一達不到“一懂三會”要求的。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存在影響疏散、通行的障礙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9、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10、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不具備應急功能的。
11、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故障報警、火災優先功能不能實現的,手動報警按鈕不能實現報警功能的,或者聯動控制功能不能實現的。
12、消防電話系統、應急廣播系統功能不能實現的。
13、報警閥組等主要組件缺失、損壞,無法實現正常功能的。
14、消火栓泵、噴淋泵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聯動功能不能實現,信號不能正常反饋的。
15、氣體滅火系統的模擬自動啟動不能實現的,或者聯動功能不能實現,信號不能正常反饋的。
16、防排煙風機、排煙口、送風口不能正常啟動的,或者聯動功能不能實現的,信號不能正常反饋的。
17、防火卷簾手動、聯動控制功能不能實現的,或者信號不能正常反饋的。
18、防火門開啟方向不正確,或者常閉防火門不具備自閉功能,常開防火門不能聯動手動關閉,啟閉狀態不能正確顯示的。
19、應當設置的其他消防系統、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
20、頂棚、墻面、裝修、地面、隔斷裝飾材料的燃燒性能、固定家具、裝飾織物(窗簾、幃幕)和其他裝飾材料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進行室內裝修、裝飾的。
21、裝修裝飾遮擋消防設施、器材,影響其正常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