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 2.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 第五條 用火作業分級
??????? 1.特級用火作業
??????? (1)在生產裝置運行狀況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
??????? (3) 在24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
??????? (4)在運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 2.一級用火作業
???????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 (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 (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 (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 3.二級用火作業
???????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 (2)工藝系統管網;
???????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 (7)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 (8)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 (9)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 4.固定用火作業區是在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 5.公司用火作業等級區域具體劃分標準:見《關于用火等級區域劃分的通知》
??????? 第六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 1.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公司安環科長審核簽字,安環科長不在時由安環科副科長審核簽字,報分管安全生產領導(生產副總)批準簽發,生產副總不在時由公司總經理批準簽發;
??????? 2.一、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安環科長審核簽發,安環科長不在時由安環科副科長審核簽發;
??????? 3.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環科會同生產科進行初審同意,報分管安全生產領導批準。
??????? 第七條? 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 5.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 “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72小時。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區,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超過有效期的禁止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