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動火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區內的動火作業,不適用固定動火區域和固定用火作業。
3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3.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2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本規范第13條“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規定執行。
3.3凡處于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3.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5動火作業時,在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3.6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及粉刷或噴漆等作業。
3.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3.8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3.9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