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本泰安中行項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護泰安中行項目部、客人及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實施細則,結合本泰安中行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泰安中行項目部范圍內發生的違反消防管理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罰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有以下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有禁火標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或攜帶火種進入以上場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3、不具有專業合格證進行電工操作、電、氣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用品。
4、負責監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員擅離職守。
5、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按價賠償后進行處罰)。
6、未到泰安中行項目部消防中心辦理用火手續,在泰安中行項目部內擅自用火作業。
7、未經保衛部門批準,擅自在泰安中行項目部范圍內燃放煙花炮竹、燒香拜神。
9、未經保衛部門批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泰安中行項目部。
10、外包、租賃單位或個人未辦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裝修等。
11、在施工現場吸煙或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2、在工作崗位擅離職守或違章操作造成輕微火險事故。
13、拒絕、刁難泰安中行項目部消防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14、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項目部內違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統報警。
17、其它輕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