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醒目位置張貼消防安全承諾書,實名確定單位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各級、各崗位應當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和責任。
第二條 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消防安全告知書”,在場所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條 體育場館、會堂所在建筑應當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營業前應當依法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場所的使用情況應當與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第四條 體育場館、會堂應當按要求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檔案,組織消防培訓和滅火逃生演練;員工應當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五條 體育場館、會堂消防安全條件達到:
1、用火、用電無違章,不超負荷用電,不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置符合要求,消防通道暢通;
3、室內外消火栓完整好用,滅火器材配置齊全,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正常,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使用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5、裝修、裝飾材料符合規范要求。
第六條 實名落實消防巡查責任。體育場館、會堂應當嚴格落實防火巡查檢查制度,每日開展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七條 體育場館、會堂在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前,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并嚴格落實有關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條 體育場館、會堂內應當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體育場館、會堂內禁止吸煙、明火照明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條 營業期間不得超過額定人數,并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一條 實名落實消防設施維保責任。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體育場館、會堂應當與具有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簽訂維護保養合同,每半月對自動消防設施至少模擬啟動一次,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第十二條 實名落實控制室值班人員責任,消防控制室應當懸掛各類規章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實名確定值班人員并公布,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員必須經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合格并持證上崗,能夠熟練掌握應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設備。
第十三條 所有人員達到“三懂四會”的要求。體育場館、會堂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當接受專門的消防業務培訓;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對在崗人員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排查大整治活動期間組織全體員工參加一次“生命通道體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