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消滅火災隱患,杜絕違章作業,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消防法》和上級對動用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結合000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1、 因工程、施工、維修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如:噴燈、電焊、氣割作業等),必須根據施工作業點周圍實際情況制定防火、滅火等安全措施,(準備滅火用具)由施工負責人到安全保衛部門開具用火申請單,由安保部負責人或指定人員,到現場查看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 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國家承認資質的證件持證上崗,開具動火證時需攜帶作業人員上崗證及身份證原件,并留復印件交安全保衛部存檔備案。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原件以備檢查。
3、 現場動火作業必須配備動火看護人,并配備足夠滅火器材。
4、 明火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點周圍及垂直下方有無可燃、易燃物品,如有,必須清理后方可作業。作業點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擋措施,防止火花從孔洞中落下,高處作業必須采取火花接擋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 在遇有周圍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無法清除,必須施焊作業時,必須用鐵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將可燃物品用水澆濕后,派專人看守,確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業。
6、 在氣割作業時,必須控制切割物落點,并及時用水將切割落下物澆透。禁止在類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業。
7、 五級風以上,停止室外一切電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 氣焊用氧氣、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與火源作業點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離,嚴禁動火點與氣瓶垂直作業,乙炔瓶嚴禁倒臥使用。
9、 焊機一、二次防護罩齊全完好,焊把線必須用線鼻子與端子連接牢固,不準使用長螺栓壓線,防止短路;把線不準破損露銅,雙線到位,嚴禁用鋼筋、腳手架護欄等作回路。
10、 動火作業結束后,看火人員要留有足夠的觀察時間,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作業地點。
11、 防水作業時必須制定防火措施預案,經審批后按作業區域配備足夠滅火器方可作業,刷底子油作業區域30米以內不準進行焊接、氣割作業。
此規定適用于朝陽分公司內所有工程、施工、維修作業等。
凡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一律禁止進行明火作業,違反上述規定,發生一切安全事故追究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
12、此規定子規定之日起執行
00000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