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人員密集場所消防標識設置,培育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單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據《全省推行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實施意見》,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應設置總平面布局標識,標明單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單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車通道、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線、主要消防設施位置等內容。總平面布局標識設置在室內的,不應小于0.5平方米,設置在室外的不應小于1平方米。
第四條 對多層營業場所,應當每層設置平面布局標識,著重標明本層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室內消防設施位置等內容。
第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應利用電子屏、固定宣傳版面等方式設置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廳關于消防安全的規定以及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諾的標識,設置宣傳單位安全經營理念的標語口號、公共場所防火事項、火災報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識等內容的標識。
第六條 商場、市場醫院的門診部、住院部,學校的會議室、禮堂、圖書館等公眾聚集部位應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禁煙標識。
第七條 賓館的客房床頭應擺放“禁止臥床吸煙”提示牌,房門背后中上部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圖。
第八條 滅火器宜放置在滅火器箱內,滅火器放置點、滅火器的箱蓋上方應設置標識,標明名稱、操作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責任人及維修時間。
第九條 室內消火栓箱上應設置標識,標明名稱、操作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責任人及維修時間,提示不得圈占、遮擋。
第十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附近應設置火災報警按鈕標識,并標明使用方法。
第十一條 防火卷簾附近應設置“防火卷簾下嚴禁堆放物品”標識,并劃線標明操作場地;防火卷簾按鈕和防排煙按鈕處應設置“消防設施按鈕嚴禁遮擋”標識。
第十二條 設置防火卷簾下方和防火門前方的地面上應噴涂黃色警示標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下方距簾板0.5米處地面上,距防火門前方0.5米處的地面上,距離用于劃分防火分區0.1米處的地面上均應用黃色油漆噴涂警示區域,在警示區域內禁止擺放柜臺和存放商品及雜物。
第十三條 消防水泵房門上應設置“消防重點部位閑人免進”標識,墻上應設置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標識,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應標明類別、編號、維護保養責任人、維護保養時間。
第十四條 消防水箱間的門上應設置“消防重點部位閑人免進”標識,消防水箱箱體上應標注容量、維護責任人、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 配電室和發電機室的門上應設置“消防重點部位閑人免進”標識,墻上應設置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標識。
第十六條 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場所應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合格標識、標明系統名稱、使用編號、維保單位、檢驗單位、檢驗負責人、檢驗日期等內容。
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合格標識應按下列要求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張貼在聯動控制柜左上角;只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張貼在報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張貼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況的,張貼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設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設備的,其標識設置還應參照《消防控制室消防標識化管理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正上方應設置燈光“安全出口”標志。
第十九條 疏散走道應當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設置位置應在疏散走道及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墻面上,且間距不應大于20米;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米;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米。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安全出口門上應設置“嚴禁鎖閉”標識;常閉式防火門上應設置“防火門請隨手關閉”標識;普通電梯應在電梯門及附近設置“火災時嚴禁使用電梯逃生”標識。
第二十二條 設有防火型報警逃生門鎖的安全出口上部應設置燈光安全出口標識,逃生門上方醒目位置應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倉庫應設置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標識,并劃線標明儲存區域、墻距、垛距、防火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四條 醫院的高壓氧艙、氧氣倉庫和藥品庫等重點部位應設置嚴禁煙火標識。
第二十五條 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結合器附近的墻面上應設置標識,標明名稱、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責任人、維護保養時間。
第二十六條 消防水池醒目位置應設置標識,標明取水口、容積。
第二十七條 消防車道附近應設置消防車道標識,標明“消防車道”字樣及寬度,提示嚴禁占用。
第二十八條 消防安全宣傳標識內容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加強對消防標識的維護、管理,如有破損、缺失的,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條 消防設施器材標識需要標明維護責任人、檢查維護時間的,維護責任人變更及每次檢查維護后,應及時注明。
第三十一條 國家標準及本標準對消防標識有規格、尺寸規定的,應按規定制作;沒有規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