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氣體滅火系統(包括滅火介質以氣體狀態有效破壞燃燒條件、中止燃燒的滅火系統,惰性氣體滅火系統,鹵代烷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等)的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 第二條 管理責任
??????? 1、氣體滅火系統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筑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筑使用權轉讓時,建筑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筑使用單位明確其日常管理責任。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系統的管理責任,統一制定系統的維護管理制度,并委托物業管理機構或共同設立機構統一管理。
??????? 2、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維護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系統進行維護保養。
??????? 3、單位每年應委托具有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對系統進行檢測、維護,確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正常運行。
??????? 第三條 系統維護管理
??????? 1、氣體滅火系統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崗位技能資質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維護管理人員應熟悉氣體滅火系統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維護規程。
??????? 2、單位應建立氣體滅火系統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的同時,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 3、氣體滅火系統投入使用后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
??????? 4、設有氣體滅火系統單位的年度檢測報告或聯動檢查記錄應在每年年底前,報當地公共消防機構備案。
??????? 第四條 系統使用前準備
??????? 1、氣體滅火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 2、氣體滅火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系統竣工圖、系統調試報告及設備的相關技術資料;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系統操作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值班記錄和系統的檢查、維護記錄圖表。
??????? 3、氣體滅火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并應有電子備份檔案,系統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技術檔案應包含基本情況和動態管理情況。基本情況應包括氣體滅火系統的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等原始技術資料。動態管理情況包括氣體滅火系統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單項檢查記錄、聯動檢查記錄、故障處理記錄等。
??????? 第五條 系統設施、設備的相關要求
??????? 1、氣體滅火系統中的滅火劑貯存容器、容器閥、選擇閥、單向閥、高壓軟管、壓力訊號器、噴嘴、閥驅動裝置等系統組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 2、滅火劑貯存容器、容器閥、選擇閥、單向閥、高壓軟管、壓力訊號器、噴嘴、閥驅動裝置等系統組件的外觀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1)系統組件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2)組件外露非機械加工表面保護涂層完好;(3)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設有防護堵、蓋,且封閉良好,接口螺紋和法蘭密封面無損傷;(4)銘牌清晰,其內容應符合相應的國家現行產品標準的規定;(5)保護同一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滅火劑儲存容器規格應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過20mm;(6)氣動驅動裝置的氣體儲存容器規格應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過10mm。
??????? 3、瓶組與儲罐的組件應固定牢固,手動操作裝置的鉛封應完好,壓力表的顯示應正常;應注明滅火劑名稱,儲瓶應有編號,驅動裝置和選擇閥應有分區標志牌,選擇閥手動啟閉應靈活;儲瓶的稱重裝置應正常,并應有原始重量標記;二氧化碳儲瓶及儲罐,應在滅火劑的損失量達到設定值時發出報警信號;低壓二氧化碳儲罐的制冷裝置應正常運行,控制的溫度和壓力應符合設定值。
??????? 4、噴嘴的噴口方向應正確、并應無堵塞現象。
??????? 5、氣體滅火控制器應具有火災報警、故障報警、自檢、顯示與計時等功能并符合《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標準要求;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至備用電源供電,主電源恢復后應自動轉換為主電源供電,并應分別顯示主、備電源的狀態;自動、手動轉換功能應正常,無論裝置處于自動或手動狀態,手動操作啟動均應有效; 裝置所處狀態應有明顯的標志或燈光顯示,反饋信號顯示應正常。
??????? 6、防護區內和入口處的聲光報警裝置,入口處的安全標志、緊急啟停按鈕應正常;火災報警控制器確認火災報警后的延時啟動時間應符合設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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