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使用明火種類包括:電焊、氣焊、鉛焊、電爐、噴燈、熬煉、烘烤、機械切割等產生明火花的作業。
港區內使用明火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港區內使用明火必須事先提出申請。
凡裝卸、儲存、輸運、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設施設備改造規模較大的;直接在裝、儲、運易燃液體或可燃氣體設備上施工用火危險性較大的為特級用火。特級用火前,用火單位必須制定出具體的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用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現場用火指揮,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用火單位負責將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報消防監督部門備案,在消防監督員對現場及方案的落實情況核準后方可用火。
凡在可燃液(氣)體裝卸碼頭、罐區、泵房、管系、閥室、裝卸車臺、倉庫、油池、加油站、燃油鍋爐、儲運設備,以及在油船、港作船舶的機艙、油艙等區域內使用明火的為一級用火。
一級用火前,用火單位必須制定出具體的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向用火現場管轄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用火現場管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在辦理用火手續后方可在指定時間地點內用火,用火現場管轄單位負責將用火方案報轄區派出所備案。用火時由用火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現場組織實施用火安全措施,用火單位和現場管轄單位共同配備看火人員,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用火。
凡在可燃性物資倉庫、堆場,散糧筒倉,變、配電室,翻車機房,裝船機,堆取料機,門機等大型機械設備和公眾聚集場所、高層建筑使用明火的為二級用火。用火作業前由用火單位制定出具體用火安全措施,報用火現場管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審批。用火現場管轄單位將用火方案報轄區派出所備案。用火單位必須落實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單位和現場管轄單位共同派專人現場監護,經現場管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檢查合格并辦理用火手續后方可用火。
除特級、一、二級用火外其它用火均為三級用火,三級用火由用火現場管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審批。
《用火許可證》由現場管轄單位消防安全職能管理部門依據用火審批報告簽發。港區內因生產需要使用爐火時,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并報轄區派出所備案。要明確使用爐火管理責任人,制定爐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港區內臨時建筑嚴禁使用各種明火爐具。施工工地需要使用明火爐具的食堂,須經建設主管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并報轄區派出所備案。
各類用火要遵守如下規定:
1、用火操作人員應攜帶用火許可證以備檢查。無用火許可證、防火措施不落實或違反用火規定的用火操作人有權拒絕用火。無用火許可證、防火措施不落實或違反用火規定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責令停止用火,情節嚴重的,公安局消防支隊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2、油碼頭有游船停靠時五十米以內禁止用火。
3、電焊機電源線要有可靠接地保護,接地線嚴禁用其他金屬物代替。氣焊用火現場氣瓶放置要符合安全規范,減壓表、膠管等絕緣良好。
4、用火過程中發現險情要立即停止用火,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險情后方可繼續用火。
5、特級、一級用火在用火期限內,每天用火作業前應同現場管轄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職能部門聯系,經同意后方可用火。
6、用火前后要對用火現場進行認真檢查和清理,確保安全后方可用火或撤離。
7、用火審批期限原則上一次有效期不得超過七天;一個用火證只限一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