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級別劃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志,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廠長審查批準后,由安環科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準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準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于30M,并設置明顯標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