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儲存管理,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結合本公司實際,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庫區管理。
第三條 庫區主任全面負責民爆物品庫區安全管理。庫管員、保衛人員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民爆物品庫區從業人員必須經公安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條 儲存民爆物品的倉庫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設設計安全規范》和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規定。
安全警示牌、標志牌必須符合國家規范規定,保持清晰、完整。
第五條 庫區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儲存的民爆物品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消防知識和技能。嚴格執行民爆物品安全儲存管理法律法規,規程、制度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做好庫區的消防、防雷、監控設施,防護土堤、圍墻、庫房通風、排水溝的日常安全檢查、隱患排除工作。設施需定期進行檢測的,及時與縣相關專業部門聯系,進行檢測。喂養好防護犬。保護好庫區綠化和生態環境。
第七條 民爆物品出入庫嚴格按照《民爆物品出入庫管理制度》規定執行。庫內民爆物品按品種分類堆放,作好標識。民爆物品堆放按《定置管理制度》規定執行,嚴禁超高或占用安全通道、檢查通道。
第八條 民爆物品在裝卸作業時,裝卸人員必須嚴格按裝卸規程規定進行作業,嚴禁違規作業、嚴禁超量裝載。裝車時,車廂內民爆物品高度不得超過1.5米,并用車廂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綁牢。
第九條 庫管員在裝車完畢時,應與押運員當面按照本批民爆物品運輸許可證核準的品種、數量清點,檢查車廂內民爆物品已經綁牢后,鎖好車廂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條 為嚴防事故發生,進入庫區裝運雷管的車輛,按照有關規定,在進入庫區裝車之前,車輛上衛星定位裝置必須關閉。在裝車前,庫管員應與駕駛員核查清楚,確認已經關閉,才能裝車。
第十一條 及時清理過期、變質、失效的民爆物品,作好登記,嚴禁與合格產品混放。清理情況及時報告公司主管領導,上報縣公安局審批,進行銷毀處理。
第十二條 因維修庫區設施,需外部人員維修的,外部人員必須如實登記有關個人證件資料,庫區保衛值班員核對證件,確認與登記人相符,才能進入庫區作業。
維修人員必須嚴格按相關安全操作規程進行,需動火動焊的,按《庫區動火動焊管理制度》執行,做好事安全防范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
第十三條 遇突發事故,按應急預案處置。處置不了的,立即報告公司領導,進行救援;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或處置過程中事故危害情況控制情況,及時報告縣應急辦、公安機關。
如發生民爆物品被盜、被搶事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保護好現場。
第十四條 做好民爆物品出入庫原始憑證、流向登記等原始資料的歸檔管理。
第十五條 庫區保衛人員按照《入庫須知》,做好對需進入庫區外部人員的證件核實,打火機、手機等物品的收、存工作;值班巡查、技防設施和其他安全設施隱患的檢查、治理,庫區外部安全環境的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