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火工品支領,必須根據現場需要,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爆破員填寫好支領單,庫工核對爆破員作業證,無誤后按支領單發給同等數量和品種的火工品。發現人證不符或用假冒、過期證件時,必須將人和證件一同扣留,交保衛部門處理。
2、 火工品發放硐室臺帳上有因填寫錯誤而改動的地方,必須有更改人蓋章;改寫時不能涂抹,只能在錯誤的數字上打一橫杠,然后在其上方或右邊寫上正確的數字。
3、 嚴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撕毀帳頁;因帳目太亂確需重新填寫時,必須保留原帳頁。
4、 現場班組長必須監督爆破器材的使用情況;爆破作業完畢后,放炮員必須在現場班組長監督下清點炸藥和雷管數量,現場填寫消耗單,并由班組長現場簽字,直至完成爆破作業任務;剩余火工品及時退回藥庫。
5、 火工品發放硐室必須留有現場班組長姓名和簽字筆體樣本,以便火工品管理人員或檢查人員核對;對替班且原來沒有在藥庫留下姓名和簽字筆體的班組長,班后要到藥庫進行登記。嚴禁爆破員或其他人員代替現場班組長在火工品消耗單上簽字。
6、 剩余爆破材料退庫時,雷管必須由爆破員攜帶;背藥工必須和爆破員同行;庫工必須核對退庫的爆破員和背藥工,發現人證不符嚴禁發放火工品;嚴禁一人代替多人退庫。
7、 火工品消耗單上有改動消耗數量的地方,必須經現場班組長簽字。
8、 爆破員和庫工要經常檢查爆破材料箱,對箱蓋蓋不嚴和損壞等情況,要及時進行修理,一面雷管和藥卷竄出丟失。
9、 對于退回的零散電雷管,庫工將其存入發放硐室爆破員個人專用架,仍歸原爆破工再次領取使用。
10、 當電雷管的編碼嚴重毀損或其它檢驗不合格時不得發出,按報廢電雷管處理。
11、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員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做好詳細記錄,同時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