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消防器材處于完好、有效、適用狀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和交通部《船舶消防管理和檢查技術要求》等有關規定,結合加油站安全生產、經營實際, 特制定本制度。
1. 消防器材
即滅火器、水帶、水槍、黃沙箱、太平斧、耐火救生繩等用于預防和撲救火災的便攜式滅火器材的總稱。
2. 消防器材的配置
2.1 船舶消防器材按照船級社檢驗規范配置;
3. 消防器材的維護和檢查要求
3.1 滅火器
3.1.1 手提式滅火器的容量應≤13.50L, 且≥9.00L,其他手提式滅火器的容量應至少與13.50L液體滅火器相當,且其滅火性能至少與9L液體滅火器等效,所有滅火器應為船舶檢驗機構及公安消防機構認可的型式和設計;
3.1.2 液體滅火器應置于4~45○C,氣體滅火器應置于—10~+45○C環境中,寒冷季節應采用防凍措施, 不得受到烈日曝曬或接近熱源;
3.1.3 滅火器放置位置須明顯、固定可靠、清潔不潮濕、無雜物、易取, 推車式滅火器與主要保護處之間的通道應暢通; 用于任何處所的手提式滅火器, 其中應有一具放置在該處所入口外附近處;
3.1.4 推車式滅火器的行走機構應靈活可靠;
3.1.5 CO2滅火器每半年應稱重一次,滅火藥劑重量減少超過額定重量5%,應檢修后按規定量重新充裝, 每隔5年應進行水壓試驗;
3.1.6 鹵代烷1211滅火器每半年應稱重一次, 并檢驗壓力表的準確度; 滅火藥劑失重超過額定重量10%時, 應送回收部門作報廢處理 (該滅火劑已規定不準使用, 應逐步更換等效的滅火器);
3.1.7 外觀
●可見零部件完整, 無損壞, 無銹蝕, 裝配正確;
●鉛封完整, 安全帽泄氣孔暢通, 瓶壁無裂紋、滲漏、變形, 壓力表指示在有效值內;
●噴筒和噴射管道不堵塞、無龜裂、無腐蝕和損壞; 剛性連接式噴筒應能繞其軸線回轉, 并可在任意位置停留。
3.2 消防水帶箱
3.2.1 固定牢固, 外表清潔不銹蝕; 箱門開閉方便, 開啟后有制動裝置; 箱內無雜物、積水; 箱內配置水帶、水槍;
3.2.2 箱內水帶干燥清潔, 無破損, 長度一般≤25m, 且≥15m; 水帶接口與水帶聯接應墊保護物, 并用鐵絲或銅絲五圈二道或喉箍扎緊 (受工作壓力不脫落) , 卡簧不脫落, 接口不變形, 密封墊圈不老化脫落;
3.2.3 箱內應配帶有開關裝置的兩用型(水霧/水柱)水槍, 應保持清潔, 無腐蝕, 接口不變形, 密封墊圈不老化脫落, 水流轉換開關活絡。
3.3 其他消防器材
3.4.1 黃沙箱(漆紅色)應完好無損, 箱蓋應標明“黃沙箱”, 箱內應置放鏟子或畚箕一只;
黃沙箱每3個月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黃沙有結塊或缺少現象應及時更換或補充;
3.4.2 消防水桶(漆紅色)應完好無損, 并置滿清水; 如出現滲漏現象, 應及時修補或更換;
3.4.3 太平斧(斧柄漆紅色、斧頭漆黑色)應置于固定易取且干燥的位置, 避免高溫及接觸腐蝕性物品; 要經常檢查斧頭及斧柄是否有裂紋, 連接處是否松動, 如出現上述現象,
應及時予以更換; 每次用完后, 要用油布擦拭干凈, 保持清潔。
3.5 所有消防器材放置的位置都應與《消防平面布置圖》相符, 有清晰的標示; 滅火器、消防水帶箱應掛有檢查養護記錄卡, 其養護責任人應與《消防救生應急應變部署表》相對應。
3.6 消防器材嚴格執行“四定”規定(定點、定人、定責任、定期檢查), 嚴禁擅自挪作他用。
3.7 每進行一次消防器材檢查和維護, 都必須在《防火檔案》中做好詳細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