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較高的感度,在煙火、摩擦、撞擊、電火花、電流等作用下,極易引起爆炸。為防止外來作業的激發能量,對動火動焊、臨時用電、庫區維修施工等危險作業進行嚴格管制。
2、未經批準,倉庫區域內嚴禁動火、動焊,嚴禁使用臨時電氣線路,嚴禁進行維修、施工作業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險作業。
3、倉庫因生產、儲存設施損壞需動火、動焊的,必須辦理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
4、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由負責作業的單位提出申請,擬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員對防范措施進行審查,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指定現場監護人。
5、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須經現場監護人檢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現場監護人員方可離開。
6、火動焊作業必須由專業的電氣焊工操作,需動焊的建筑物或與電焊網線相聯的建筑物內,嚴禁儲存任何危險品。
7、動火動焊作業5m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動火動焊作業時應備好消防水。
8、臨時用電鋪設和拆除應由專業電工操作;用電結束后應及時拆除。
9、對庫房維修、庫區土建施工等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加強監控,嚴禁帶入火源火種,嚴禁他們接觸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