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
1. 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的不動火作業。
2. 周圍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的不動火作業。
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動火作業。
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未干燥的不動火作業。
5.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的不動火作業。
6. 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響應的防護措施的不動火作業。
7. 未配有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作業。
8. 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時不動火作業。
9. 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加強觀察,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10. 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時,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11. 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12. 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
13. 嚴禁燃放煙花、炮竹和燃燒廢料廢品。
明火使用:
1. 工業樓宇內正常使用明火的設計及工藝必須符合消防法規定,必須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要有足夠的應變措施。
2. 正常使用明火燃料要嚴格按規定儲存、發放和使用。對油管、煤氣罐、儀表、接頭、閥門等關鍵部位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對用火環境、用火裝置及工藝設備要定期檢查及時排除失火隱患。
報備審核:
1. 凡在工業園區內進行動火作業之前和承擔作業的單位、個人,必須向管理人(物業部、保安部、工程部)申報審核。大型動火作業須經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
2. 凡使用燃料能源進行機械設備驅動、加工、生產的企業單位必須經消防部門審核許可。
監管與追責:
工業園區門衛和消防專員對作業單位進行檢查和監督。
動火和使用明火的單位和個人,凡違反本規定的,管理人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以罰款,情節嚴懲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