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如下:
一、 項目施工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消防宣傳工作,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二、 現場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三、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五、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六、 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高溫照明燈具,不準使用電爐、煤油爐、電烙鐵、電燙斗、熱水器等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七、 倉庫應裝置醒目的防火標志,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八、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