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為確保施工現場的治安消防安全,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節 獎勵
對治安、消防保衛工作做出以下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一、各部門、單位在對職工的思想教育中,將治安消防保衛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全年不發生案件,無違紀違法人員,無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二、在防范和打擊違法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中,避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在火災和搶救災害事故中的有功人員。
三、積極協助公安、保衛部門查破案件,揭發檢舉他人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敢于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進行頭爭,維護施工現場內部治安秩序。
五、認真宣傳消防法規和制度,經常組織消防訓練,學習及開展各種形式的消防比賽,成績突出者。
六、在要害和重點部位的人員,嚴格執行規章規度,敢于同違反治安,防火規定的人和事進行斗爭取得突出成績者。
七、各分包單位治安防火制度健全,責任明確,措施得當,并積極開展四防活動(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爆炸)。效果顯著、突出事例者。
第二節 處罰
凡違反以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條款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罰款處理。觸犯刑法的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打架斗毆、毆打他人、流氓行為、賭博、搗毀公私財物及各種擾亂內部治安秩序的。
二.辱罵他人或故意污穢他人身體,衣物等不聽勸阻的處以罰款并賠償損失。
三.由于保管不當,以致發生物品失竊者,后果自負,因工作失職發生物品被盜,按被盜物品的50%給予賠償。
四.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致使火險及火災事故的發生,除處理當事人外,還追究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對下達的治安、防火隱患整改通知單,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私自挪用或圈占、埋壓消防器材設施和堵塞消防通道的。
七.在施工現場的重點部位、禁火區吸煙或使用明火的。
八.拒絕、阻礙消防、巡邏人員執行公務,不聽勸阻的。
九.不按要求辦理各種證件,冒名頂替,涂改轉借證件的。
十.在施工現場隨地大小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