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范火災或其它災害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預防并減少因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范》的相關規定,對全院基礎設施的消防設施設置制定以下規范:
1、衛生院的病房、門急診等火災危險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區及用房,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或設置相應耐火極限的防火分隔,并設置必要的排煙設施。
2、衛生院的病房、門急診、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處的建筑裝修材料,應按照規范要求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并嚴禁使用燃燒時產生有毒氣體及窒息性氣體的材料。
3、院內應設置獨立的消防控制室,并按規范配置相關設施。
4、衛生院的醫療工作用房、貴重醫療設備室、病歷檔案室、藥品庫應按有關規范規定設置應急廣播、自動報警裝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氣體滅火系統。
5、院內應設火災事故應急照明及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設置標準及范圍需符合規范的規定。
6、必須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生活、生產給水系統分開獨立設置。
7、衛生院的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消防用電,應符合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等國家有關規定。
8、高壓氧艙、鍋爐等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等相關設施建設與安裝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范》、《鍋爐房設計規范》等國家有關規定。
9、變配電室、醫用氣體用房等相關設施建設與安裝應滿足防火及安全等國家有關規定。
10、院內的放射性醫用設備相關設施應符合《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