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 本規程規定了化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 本標準適用于化產區域和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 本標準不適用于焦化廠其他生產區域的動火作業。
??????? 2定義
??????? 2.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 2.2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l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 3動火作業分類
??????? 動火作業分為公司級動火作業、廠級動火作業。
??????? 3.1公司級動火作業
???????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 3.2廠級動火作業
??????? 公司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其他作業。
??????? 4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 4.1廠級動火作業
??????? 4.1.1廠級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設備內作業和高處作業的有關規定。
??????? 4.1.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廠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公司級動火作業管理。
??????? 4.1.3凡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 4.1.4凡在化產區域、焦爐爐底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 4.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 4.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 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 4.1.8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 4.1.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 4.1.10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 4.1.1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 4.2公司級動火作業
??????? 公司級動火作業在符合4.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 4.2.1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及廠安全科安全員、公司煤氣防護站有關人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 4.2.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 4.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980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 4.2.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 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 5.1動火分析應由煤氣防護站工作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 5.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 5.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 5.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