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目標,保障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集團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負責人,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集團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方針、政策、法令;公司總經理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直接負責人,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條:公司按有關規定聘請注冊安全主任具體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的日常工作,在生產車間設兼職安全員,形成企業安全工作從上到下層層有人管,有人監督的安全管理網絡。
第三條:加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特殊工種由深圳市公安局、勞動局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考核、發證,持證者方可上崗操作。
第四條: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操作規程、職工勞動保護、安全用電、安全防火和危險品管理等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五條;公司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員工有權拒絕一切違章指揮。
第六條: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制定整改計劃和應急方案,堅決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安全應放在首位。
第七條:辦公區的設施安裝、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設置等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第八條:建立安全事故處理制度,一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搶救并向有關部門求援,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公安部門和安委辦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未調查前,必須負責保護現場,積極協助事故的取證調查做好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第九條:公司對下列情況之一的,班組或個人給予獎勵:
在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妥善處理或搶救,使生產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在安全防護技術上有發明創造或提出切實有效重大合理化建議,效果明顯的。
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班組或個人,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配合上級安全監督部門視其情況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業、停職整改:
1、違反規定,允許無證人員操作特種作業的。
2、消防安全存在隱患,不報告、不主動整改的。
3、員工違章操作或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忽視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削減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或有防護措施不使用的。
發生安全事故不立即組織搶救,不及時報告,不保護現場,不協助調查,不妥善處理的。
對接到上級《整改通知書》逾期拒不整改的,除停業整頓外,將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市、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