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施工現場臨時設施:
廚房、鍋爐房、變電間與臨時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15米。
存放易燃物品的倉庫存應單獨建筑,并與建筑工程用火作業區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離。
臨時設施區域內,應按規定設有消防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持暢道。
高壓線下,禁止搭建臨時設施或堆放易燃材料。
臨時設施區域的周圍,應有圍笆,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消防設施:
臨時設施區域內,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器材,一般為每100平方米,臨時設施放置兩只十公升滅火器。
臨時木工棚油漆間、木材倉庫存應配足消防器材,一般每30平方米放置兩只十公升滅火器。
消防器材應有專人負責維修保養。
木工間、油漆間、木材庫存等應設置防火制度和防火標志,掛在明顯適當的位置。
三、管理和獎罰:
工地應安排防火負責人。
工程項目部經理負責安全防火工作。
應有人值班巡邏,監督管理消防設施,負責維修、保養。
項目部應每月對工地進行檢查考核,對沒有發生事故的施工隊伍給予適當獎勵。凡發生一起火警事故的罰款100-200元,發生嚴重火災事故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