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證上崗,實習員沒有正式焊工在場指導,不準從事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審批范圍的焊、割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和落實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3、不了解焊、割現場和周圍的安全情況,不準焊、割。不了解焊、割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準焊、割。
4、盛裝過可燃、易燃氣體、液體的各種容器、管道、倉間、罐柜等,未經清洗和測爆,沒有安全保障時,不準焊、割。
5、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冷卻、隔聲、隔熱、裝飾的部位,未采取切實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準焊、割。
6、有壓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準焊、割。
7、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徹底清理或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8、因火星飛濺、導體傳熱和感應能引起焊割部位毗連的物體、建筑物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準焊、割。
9、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情況,不準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