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我公司屬于人員密集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如煤氣房,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如必須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如燃氣管道)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超時無效。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2、動火管理
2.1動火危險區依次為:
21.1配電室、壓縮機房、監控室、燃氣鍋爐房及所屬設備設施等。
2.1.2 公司內大、小倉庫 營業現場等。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1.4 公司一般區域動火。
2.2 工作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3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4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動火要求
3.1由申請動火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組織動火負責人、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部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部門(單位)負責填寫動火報告,公司物業設備部門、安全部門審批決定是否簽發《動火許可證》。
3.2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3.3 燃氣房等要害部位動火,物業部安管部門需派人現場采取措施監督守護,以確保安全。
3.4 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許可證》批準的時間、范圍、需采取的措施等要求工作。
3.4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安管部門必須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徐州老街坊物業部
二零一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