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執行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規定,加強管理。凡爆炸物品一律不準自購、外借、索要及擅自出售,更不準用爆炸物品進行以物與物的任何交易,庫管員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發現違反上述有關條款的要嚴格查處,情節嚴重的送司法部門處理。
2、爆炸物品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庫管員保管發放,并認真作好爆炸物品領退記錄,領退記錄必須清楚,涂改無效,爆破員領用爆炸物品時必須在爆炸物品領退記錄上簽字認可。
3、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必須由爆破員交回庫房,庫房管人員應做好登記,并單獨妥善放置。
4、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存放,雷管存放于非金屬的雷管箱里,非工作人員嚴禁不經允許擅自進入庫房內。
5、使用爆破物品,要嚴格遵守實報實銷,剩余部份當日歸庫的制度,嚴禁亂丟亂放。
6、庫房管理人員負責對本礦爆炸器材的看守保管,嚴禁丟失或被盜,發現爆炸物品丟失或被盜,要立即報告。
7、嚴禁用爆炸物品炸獸、炸魚或進行其它非本礦作業爆破。
8、庫房管理人員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私存爆炸物品,嚴禁將爆炸物品轉贈、轉借、倒賣甚至以物易物。
9、責對本礦爆炸物品的保管和發放工作,并做好爆炸物品領退記錄,每月做炸藥雷管使用臺帳報礦經營組。
物品在發入前必須嚴格檢查,凡不合格、過期及失效的爆炸物品,一律不得發放。
10、使用過程中發現不合格、過期及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須交回庫房,由押運員送交派出所統一銷毀。
不得擅自銷毀不合格、過期及失效的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