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及規定,結合項目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定時間限期整改。
根據“三不放過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應和建設單位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調查處理原因,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技術部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時,總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消防技術要求。
施工現場應明顯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和生活區等區域。
臨時宿舍及工棚應搭建在施工工程20米以外,不準搭建在高壓線下,與火災危險較大的場所不得少于30米。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使用。
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與易燃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于2米;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米。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害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要求執行“十不燒”規 定。
⑴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 作業。
⑵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⑶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⑷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⑸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燒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末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⑹用可燃燒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末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⑺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⑻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
⑼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⑽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末采取效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11、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2、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⑴一級動火作業如禁火區域:油箱、油罐、易燃液體的容器、各種受壓設備、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場所等由工程處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委建方保衛科及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⑵二級動火作業如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由工程處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處防火負責人及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⑶三級動火作業如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由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程處負責人及主管人批準后,方可動火。
1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倉庫間等,每二十五平方米應配備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機。
15、對在施工現場消防工作中有貢獻和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⑴自覺執行防火規章制度和防火崗位責任制,在預防火災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⑵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
⑶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災,避免火災發生的;
⑷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⑸對消防安全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
⑹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1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經濟處罰、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⑴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作他用或損壞;
⑵違反消防法規和制度的;
⑶對存在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
⑷造成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⑸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火災事故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