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隊、中隊必須設立安全員,支隊安全員由指揮長以上人員擔任,中隊安全員由副中隊長以上人員擔任。負責本級單位的作戰行動安全,檢查進入燃燒危險區以內人員的防護裝備,不按要求佩帶防護裝備和防護裝備達不到安全要求的,嚴禁進入。
2、進入內部的作戰人員,要佩帶好個人防護裝備。
3、防止窗戶、玻璃等掉落砸傷人員和砸壞器材裝備。
4、深入房間的水槍陣地的戰斗員,開啟著火房間門窗要立于門窗側面,防止爆然傷人。
5、進入房間要采取低姿,依托承重墻,利用直流水沖擊屋頂及地面,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
6、登高或高噴消防車停擺的位置距著火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8米。利用登高車外部救人滅火時,工作斗戰斗人員必須戴頭盔、系牢安全保護繩方可進行登高作業,地面指揮人員密切注視戰斗人員的作業情況,一旦發生險情,立即通知戰斗員停止操作。架設消防梯搶救樓層上被困人員時,要制止被困人員蜂擁而上,以免造成人員墜落、車(梯)傾翻等事故。
7、提醒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處置程序作業,對違反處置程序的行動必須立即制止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