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或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員工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保護中心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頒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分二級管理。中心為一級,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為被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科室為二級,科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三條 中心一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未盡職責,應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四條 對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科室,對該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一)各二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之一的:
1、參加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召集的有關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并將會議內容傳達到全體職工;
2、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3、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6、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7、根據消防法規建立義務消防隊;
8、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9、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10、積極參加公安消防部門和學校保衛處組織的消防知識培訓等活動;
11、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12、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三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違反消防法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4、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部門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7、發生火災事故后,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火災情況、推卸責任的。
第五條 違反消防法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停止有關活動: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
(五)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性的;
(六)營業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七)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
第六條 因下列(一)至(七)款行為之一而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視火災經濟損失大小和火災受傷人員的受傷人數及程度,學校對三級消防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并扣除其5,000元以下獎金。
(一)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冒險作業的;
(二)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整改;
(三)防火重點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靜電、雷擊等安全措施;
(四)裝修工程不報審,且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五)過失行為;
(六)不按消防部門或學校保衛處下達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