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創建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和駐社區各單位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下,按照本規定負責指導、管理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要立足現有社區組織機構,發揮管理和服務功能,發動和依靠群眾,實行群防群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提高”的城市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
第四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駐社區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對本地、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并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體履行所轄社區的消防安全監督職能。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辦事處負責人任主任,綜合治理辦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駐社區各單位人員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由居委會主任、居民小組組長、治安巡防員組成的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小組。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政府消防目標責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創建文明社區活動的考核目標,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及時協調解決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為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結合實際,制定社區消防規劃,指導社區消防安全建設的發展;
(三)組織對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消防薄弱環節的專項治理,協調解決轄區內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杜絕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組織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工作任務,組織、督促、協調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開展;
(二)督促指導社區居委會、駐社區各單位開展社區消防管理和服務活動,定期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受理群眾舉報,開展消防咨詢服務,協助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部門查處消防違章行為;
(三)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督促駐社區內各單位按要求設置消防宣傳板報、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宣傳櫥窗等,并按照部署組織好轄區內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傳活動,提高社區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負責社區消防宣傳陣地建設和公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監督指導;
(五)組建社區義務消防隊;
(六)督促社區居委會及駐社區各單位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轄區內的消防檔案建設;
(八)參與組織轄區火災撲救,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況,開展調查研究,適時向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上級公安消防部門報告情況,提出消防工作建議;
(二)監督和指導社區被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責任;
(三)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義務和志愿消防人員開展消防訓練;
(四)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五)監督社區內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六)做好火災多發季節、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
(七)參與組織社區火災撲救,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消防部門調查火災事故,負責對社區火災事故進行統計;
(八)按照國家和云南省有關消防監督檢查的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內容,按照街道辦事處的指導意見,做好社區的消防工作,維護社區消防安全;
(二)對社區各單位、居民住宅樓院及住戶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巡邏和提示,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
(三)負責社區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檔案,對社區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五)督促、指導駐社區各單位、居民住宅樓院制定防火公約,并對其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六)在社區內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發放消防宣傳資料,為社區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七)社區發生火災時,迅速報警,及時組織疏散周圍群眾,組織義務消防人員撲救初期火災,協助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門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一條 駐社區各單位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的安排,做好本單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轄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