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船舶修理過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過程中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廠船舶修理過程中各種工程部位作業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義
1、危險因素
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的因素。
2、特種作業
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3、熱工作業
僅指焊接、氣割及能產生熱工、火花或灼熱工藝的作業。
四、管理要求
1、舶修理之前,廠方與船方需簽定消防安全環保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2、按協議承擔特定安全責任的一方,必須負責制定安全措施。
3、為確保修船中各項安全措施的貫徹落實,廠方、船方代表和負責該船的安全、防火人員,負責對該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4、船舶修理前,船廠須將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資料提供給船方,船方要向廠方提供如下資料:
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種危險物的品種、數量、特性、存放部位;
船上消防設備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制圖、油艙油柜分布圖;
船上可能引起危險的環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項目以及可能導致事態的隱患處所。
5、按工程項目或修理性質的危險程度,須做到如下基本要求:
1)對存有刨花、油漆廢料、廢棉紗等處所和在蒸氣管道、其它散熱表面附近或存放過油類等易燃物品的材料處所,要設置防火警告牌。
2)對電氣設備要標明“無關人員不得觸摸和私自接通電源”等字樣。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員,嚴格履行動火審批手續,未經作業許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進行焊接和切割。
4)進入油、水艙柜、管隧道、隔離艙或類似上述的密閉艙室時,要采取如下措施:
通風換氣、并按測氧、測爆要求檢測合格;
要有監護人員進行監護;
在進艙的入口處掛好進艙卡;
鋪設好照明設施
5)要標明船上警報設施的種類,一旦發現火情,船上所有人員應迅速投入下列活動:
要盡早發出消防警報,并以最快的辦法通知安監部值班室;
使用合乎要求的滅火器滅火。
采取隔離、降溫、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6)船上要備有足夠完好、隨時可用的消防器材,其周圍不得有障礙物存在。熱工作業前要備好裝滿水的水桶或滅火器或消防水槍等,對易被飛濺的火花損傷的部位如電纜線等可用防火布(如:石棉布)等輔助滅火材料包扎防護。
7)用熒光的逃生標志標明機艙通向甲板的各個應急出口。
8)CO2集控室應有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CO2室操作閥前要有“無關人員勿進”的警告標志牌,非施工期間要上鎖。
6、飲酒和未經批準的人員禁止登船。
7、碼頭在修的船舶,如果舷外失火,要立即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8、船在碼頭或塢上修理時,應有靈敏有效足夠的通訊設備。
9、船上警報系統要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在該系統修理時,必須有替代的方法。
10、一般情況下,各類大中修船只清除各種油類后方可停靠碼頭或進塢。油艙或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根據需要,必須配備足夠的防爆照明、通風設備。
11、在通風換氣期間,凡易燃氣體能危及到的部位,不準熱工作業,并要預防產生機械火花和電火花。
12、船上各部位需要的照明,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器具和適當的亮度。
13、在含有可燃氣體部位進行吊裝作業時,必須采取臨時性避免金屬部件相互碰撞產生火花的措施。
五、火災與爆炸的預防
1、一般作業場所防火、防爆
1) 只允許在指定地點吸煙,油輪、液化氣、化學品等危險品液貨船禁止吸煙。
2)應設置專用的鋼質容器,供存放油抹布、廢棉紗等。
3)焊接與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做到:
熱工作業前應當清除作業現場及其周圍(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鄰艙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將與下層艙室連通的孔洞封堵,在確信待修物周圍與相隔艙均無易燃物之后,才能開始作業。并要采取防止火花濺落到敞開的貨艙口及通風筒內的措施。
焊接與切割物件時,對物件下面或后面有安全威脅時,須經單船安全監督人員允許,并要備有滅火器材及專人監護;
對裝過油的封閉、半封閉箱、柜,需要動火時,必須封閉與其相連通無法拆卸的管系、閥門,將殘油和油垢清除干凈,并經通風換氣測爆檢查合格后才能進行;
船上各種易燃易爆管路及加熱盤管,盡管經過清洗,在進行熱工作業之前,仍需用通風和測爆檢查;
油艙如有硫化鐵存在,又裝過酸性原油,在熱工作業前必將摻雜硫化鐵的油垢稀釋松軟,并予以鏟除。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熱工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后,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并保持連續通風。
船舶熱工作業時,必須有專人在作業現場負責監護,并在動火申請單核定的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擅自擴大熱工作業范圍和超過作業時限。熱工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監護人員方可撤離。
機艙內(包括油艙柜、油管線附近)熱工作業時,可燃氣體濃度須保持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否則應當停止作業。
2、氧氣、乙炔設備安全。
1)氧氣瓶、乙炔氣瓶的充裝、運輸、使用與貯存要符合勞動部頒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2)氧氣瓶、乙炔氣瓶,必須放置在通風良好的位置,嚴防日光下曝曬,二者要保持5m以上距離,并同其它氣瓶分開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