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點必須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
二、加油站建設檢修和改造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證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圍的用火作業,必須持有效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用火單位和操作人員要有資質。
三、特殊用火作業的審批。特殊用火區的設定應由應火單位提出申請,安全監督部門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
四、固定用高區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監督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批準,固定用火區應有明顯標志。
五、外來施工單位在用火管理范圍內施工用火作業,應由工程項目的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申請,由所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員并按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六、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原則,既:沒有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員在發現違反用火作業許可證作業時,應責令停止用火,并根據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七、用火點在裝置區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造成威脅時,用火作業許可證必須由該裝置領導會簽,必要時加派用火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