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結合我省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火災調查簡易程序是指對事實清楚、損失和影響較小、不存在引發民事爭議或各類糾紛、無須追究責任的火災事故而采取的一種登記備案制度。
第三條 適用本規定調查的火災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沒有人員傷亡(其中受傷是指按照人身傷害司法鑒定標準達到輕微傷以上)的;
(二)直接財產損失在5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
(三)單一當事人且對火災事故事實無異議的或沒有當事人的;
(四)無放火嫌疑的;
(五)不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要場所或敏感部位發生的火災、涉外火災以及原因不明火災的調查,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火災調查簡易程序的管轄分工:
(一)各縣(市)、區消防大隊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負責轄區內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火災調查。
(二)各支隊火調科負責對本地火災調查簡易程序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三)總隊火調處對全省火災調查簡易程序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火災,轄區消防大隊按以下程序調查處理:
(一)及時出警,表明執法身份,說明調查依據;
(二)調查走訪當事人、證人,了解火災發生過程、火災燒損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損等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三)查看火災現場并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四)告知當事人調查的火災事故事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制作《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當事人。
(六)沒有當事人的,應當在《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中注明。
第七條 按本規定調查火災可以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在二日內將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 調查中發現有超出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或火災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立即轉入一般程序。
轄區消防大隊和公安派出所應封閉保護好現場,及時通知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火調人員到場。
第九條 《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及其他現場材料由調查單位匯總裝訂,按一般火災檔案標準歸檔保管。
第十條 各單位實施火災調查簡易程序的情況納入總隊執法質量考評中火災調查工作的考評范圍。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總隊防火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