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住戶的合法權益,保證各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深圳經濟特區高層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確定住戶維護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其責任如下:
1、 責任履行戶的消防安全監督責任,讓本戶成員認真貫執行《消防法》和《規定》等消防法規及規定,有義務積極與消防主管部門和管理處組織的消防演習及宣傳活動。
2、 責任人應經常教育本戶成員樹立消防意識,正確使用電器、燃氣等設施設備。
3、 經常對本戶成員進行消防知識以及火災逃生、自教技能的教育,使成員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4、 定期對本戶的消防安全實施自行檢查,并主動接受消防監督機構和管理處對住宅消防工作的檢查。
5、 參與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在緊急情況下組織撲救出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火宅發生時應服現場指揮員的統一指揮。
6、 有責任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和管理處調查火災原因。
7、 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消防安全責任人所應的權利,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 愛護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不得將其挪做他用。
9、 明火作業需報請管理處審批,未經批準作業,將承擔一切責任。住戶必須按照國力出規定的用途使用,嚴禁改變本物業及其設施的使用功能和用途。
為保證責任書的有效執行,對因違反上述條款造成火險隱患、火災的,管理處有權責令整改、追究安全責任人的責任,后果由責任人承擔,必要時報請安全消防部門處理。
本責任書自簽定之日起生效至該物業單位更換住戶之日起生效至該物業單位更換住戶之日止。住戶需要更換責任應該辦理轉簽消防安全責任書,否則將由原責任人承擔一切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二份,分別由住戶、物業管理單位各執一份,經責任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責任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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