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專門部門和人 員及時予以清除。
第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由消防管理部門根據管理分工,及時將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報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條 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生產、經營或工作,立即進行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第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關檢查或抽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指定專人落實整改。整改完畢后,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報告報消防機關。
第六條 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后存檔備查。
第七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要組織進行檢查驗收。
第八條 對本單位無力進行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