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巡查、檢查中發現可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立即填寫《單位火災隱患當場整改通知單》,并當場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填寫《單位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單》,并逐級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采取措施整改。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四、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火災隱患整改完畢的進行復查確認,填寫《單位火災隱患整改復查單》。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八、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火災事故處置制度
一、確認火災發生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通知建筑內所有人員立即疏散,實施初期火災撲救,并報火警。
二、火災發生后,應保護火災現場。公安消防機構劃定的警戒范圍是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三、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四、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五、應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查找有關人員,協助火災調查。
六、應做好火災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安排、善后事宜。
七、火災調查結束后,應及時分析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及時改進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事故再次發生,并將事故情況記入防火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