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1.1消防安全是公司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保障良好工作環境的前提條件,故制定此管理制度。
2.范圍:
2.1公司各部門、各員工,由行政部全力執行此制度。
3.內容:
3.1行政部負責在新員工入職時,組織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意識教育的培訓。
3.2各責任部門負責對所屬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對所屬區域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清潔;并維護本區域消防設施的完好性;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3各員工須積極學習消防知識,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愛護消防設施。
3.4任何人發現火警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部門、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發生火警的部門必須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組織力量撲滅火災。
3.5禁止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作業,進行電焊、氧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相關的安全操作規定。
3.6消防設施的管理:
3.6.1行政部負責消防設施的安裝、配置、更換管理,并定期組織檢查與維修,對過期的消防設施及時更換,并作好檢查記錄,以確保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3.6.2行政部對各部門區域配置滅火器時(包括手提式及手推式),須就數量、型號等資料交所屬區域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所屬區域部門須對本區域內之滅火器進行監管,以避免出現遺失等異常情況;
3.6.3各責任部門須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以利于火警疏散,防止人流阻塞,并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識;
3.6.4消防設施僅供消防用途,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含挪動位置)、拆除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違者一經發現,將嚴格追究責任部門負責人之責任;屬個人所為的,則根據情節予記大過之紀律處分直至解雇處理;
3.6.5因消防用途而使用消防設施,必須于使用后之24小時內,遞交〈消防設施使用報告〉至行政部,行政部在接到〈消防設施使用報告〉后,須及時跟進相關事項及補充/更新消防設施。如報告延遲提交,須由所屬部門提交延遲原因之報告(需由該部門經理審核及提出預防措施),并追究相關負責人之失職責任。
3.7消防設施的檢查:
3.7.1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消防栓(包括水槍、水帶、水閥)、應急燈等;
3.7.2檢查的周期:滅火器、消防栓、應急燈每月全檢一次;
3.7.3檢查要求:
a滅火器的檢查:表壓低于綠色區域或一經開啟過的滅火器,必須再充裝氮氣;
b應急燈的檢查:打開應急燈,燈亮為正常,不亮則須充電或維修;
c消防栓的檢查:外觀是否有破損,消防箱內是否漏水或潮濕,水帶是否潮濕或腐爛,水槍接口是否完好;打開水閥,看出水是否正常,其供水情況每幢樓每次抽檢一個,抽樣時應避免重復抽取鄰近上月己抽過的樣品。
3.8檢查記錄:檢查完畢,在消防設施檢查記錄咭上,簽上檢查人,檢查日期和檢查狀況。
3.9各部門需保障相關設施的放置符合以下規定:
3.9.1手提式滅火器,放置于規定的紅色滅火器箱中,并保證易于取用;
3.9.2手推式滅火器,安放于特定的紅格內,紅格規格:600mm(長)×700mm(寬),并保證易于取用;
3.9.3配電箱旁之范圍,嚴禁擺放任何物品,并在地面掃上紅色斜線方格,表示禁放區,規格:1200mm(長)×1200mm(寬);
3.9.4因特殊原因而建在花池旁的消防栓,其花草高度不能高于消防水箱最底部,而其它消防栓旁之范圍,嚴禁擺放任何物品,以便于取用。
3.10行政部在依此制度對消防設施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如:3.6.2、3.6.3、3.6.4等條),必須及時填寫〈消防設施異常整改通知單〉,相關責任部門必須在接單后24小時內完成整改工作,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時限內完成的,必須報行政部經理審批。
3.11滅火和應急預案規定:
3.11.1由行政部制定符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11.2行政部組織全體員工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預案;
3.11.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開會部署和明確分工,由行政部統一指揮進行消防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