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消防車管理,特別是做好大噸位、多功能重點消防車輛的管理工作,確保車輛時刻處于最佳的戰備狀態,在臨戰時,能夠快速和準確有效地投入滅火戰斗,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特制定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作為總公司各直屬企業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實施細則的補充。
第三條 各直屬企業專職消防隊必須建立健全所管轄范圍內的消防車輛技術檔案和運行檔案。
第四條 消防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包括:
1. 車輛的技術參數和基本數據;
2.運行操作規程或用戶手冊;
3.維修保養和驗收制度;
4.潤滑手冊;
5.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等;
6.重點消防車輛隨購車所帶的資料,主要包括用戶手冊、運行手冊、備件和專用工具清單等資料。
第五條 消防車輛運行檔案要包括:
1.車輛運行記錄;
2.故障記錄;
3.維修保養記錄;
4.潤滑記錄;
5.主要配件更換記錄;
6.主要性能指標測試記錄等;
第六條 技術檔案應齊全,登記編號,并責成專人管理。運行檔案必須齊全、整潔、規格化,并由專人及時整理填寫。當人員變動時,必須組織認真交接。
第七條 各企業應重視提高消防車輛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做好業務和技術培訓,培訓要編制計劃,考核要制定辦法。
第八條 培訓分為上崗前培訓和定期業務培訓,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作責任心和安全意識教育;
2.消防規程和消防條例教育;
3.車輛駕駛和設備操作技能培訓;
4.車輛維護保養常識和實際操作訓練。
重點消防車駕駛員、執勤人員除進行上述一般業務技術培訓外,應根據加強車輛所規定的培訓要求進行技術培訓,并進行嚴格的實際操作訓練。
第九條 經過培訓應熟知消防規程和消防條例,熟悉車輛一般技術性能,掌握車輛駕駛、設備操作、維護保養和潤滑操作等技術,經業務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重點消防車輛駕駛員通過培訓后,必須熟知駕駛操作車輛的性能、結構、原理、用途,并熟練駕駛和操作,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設備故障,在各種復雜情況下,能夠準確熟練地完成各項操作。
第十一條 重點消防車駕駛員應從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驗的消防隊員中選撥,并持“重點消防車操作證”上崗。新駕駛員獨立頂崗,須由老駕駛員陪練,直至達到能夠熟練操作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