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廠區消防工作,防止火災發生,確保職工和國家財產的安全,廠區范圍內實行 動火三級審批制。
1、“一級動火”指在廠區重點防火場所,如原料倉庫,主車間,危險品倉庫內或附近動火,如電氣焊割、噴燈、澆柏油等,由需動火車間部門填寫動火許可證,經消防安全管理員審核同意,廠防火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指在廠區危險性較大場所,如廠區通道等處動火,須由動火車間,及動火施工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好動火“許可證”經消防安全保衛部門批準,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指在廠區危險性不大場所動火,須經車間防火負責人批準,方可動火。
4、車間工區動火前,必須認真檢查周圍的環境,清理動火部位周圍的可燃物和化學危險品,配備好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做好防患準備工作,并指定現場監護人。
5、焊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電氣焊的“十不燒制度”,焊割前應仔細檢查周圍場地情況,經查認為有燃燒爆炸危險性時,在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前,應拒絕焊割,并向上級報告。
6、動火完畢后,現場監護人員和施工人員應徹底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遺留火星,經查確認無隱患,一小時后方可離開現場,有事離開現場,一定要有人頂替并且必須把現場情況交待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