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規范我廠消防安全管理,減少火災危害,根據焦化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3、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安全責任人。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5、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否則,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崗位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7、重點防火部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并經常組織職工進行消防演練。
8、禁止在易燃易爆區內使用明火。因生產和設備檢修需要進行電、氣焊等作業的,按照《焦化廠易燃易爆區動火管理制度》輸審批手續,方可動火施工。
9、發生火災時,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車間、崗位應當積極參與撲救。任何單位、人員不得阻擋報警。
10、發生火災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 的情況,協助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11、加強重點防火部位的管理,嚴禁在禁火區域內吸煙,嚴禁閑雜人員、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
12、外來施工單位在我廠易燃易爆區內進行施工的要與安全科簽訂安全協議。施工現場要采取防范措施,安排專人監護。
13、對檢查出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制定防范措施,保證消防安全。
14、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設施的檢查要經常化和制度化,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根據《焦化廠橫向經濟責任制》規定,給予獎勵。
15、對未發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因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依照《焦化廠橫向經濟責任制》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